您当前的位置:阳光服务大厅--> 办事指南
选择字体:[  ] 双击自动滚屏 打印页面
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关于院内各部门请示、报告的处理规定
为进一步理顺关系,规范校内办事程序,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建立健全各部门向院党委、行政请示、报告工作的制度,以利于学院党、政领导对全院的重要工作、活动事项的了解掌握。
二、各部门需请示、报告的事项,应按学院党政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,采取书面形式行文(请示须填写《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请批件》),部门领导要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。对于工作事项的请示,原则上应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;汇报工作的报告、建议等,也应在报告院领导的同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。各类请示、报告须送交院办公室,由院办登记后分送有关院领导。无特殊情况,各部门不能直接送院领导,对未经院办公室登记并呈送的请示、报告,院领导不予批示。
三、为提高办事效率,请示只能一事一文,且不能夹带报告事项,以利于办理。院领导批示后,院办应及时给予请示部门答复。
四、各部门需向院领导当面请示、汇报工作的,一般应由正职(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)出面,并事先与院办公室联系,以便统筹安排。
五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教育阳光服务网上大厅